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衡南公安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强力调度、全警参战,纵深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
01
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拘役
年4月16日,刘某生(男,52岁,衡南县云集街道云集居委会人)因疫情影响长期呆在家,没有收入,为改善伙食且补贴家用,在知晓湘江河段禁渔情况下,仍驾驶自制船只到湘江禁渔河段捕鱼。4月17日在收网中被衡阳市公安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巡查执法抓获,查获地笼网等捕鱼工具若干,渔获物0.73公斤,自制铁船一艘。经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科认定:刘某生使用的密眼网(俗称地笼网)为《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禁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后案件移交给衡南向阳桥派出所办理。
6月24日,经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生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律链接:刑法解释: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指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以及敲舷作业。“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要分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等,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部分内容:第四条,凡在禁捕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2
近尾洲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销赃案(销售非法捕捞的鱼)
年4月12日晚,近尾洲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近尾洲电厂下游有人用渔船进行电打鱼。接到举报后,近尾洲所立即安排警力赶赴现场,但现场人员早已离开。随后近尾洲所民警在近尾洲泮水村巡查抓获一名对非法电鱼进行收购并进行销赃的违法人员,张某星,男,汉族,36岁,近尾洲泮水村人,其对收购非法从湘江河里电上来的河鱼,并进行销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禁渔禁捕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全面禁捕水域和禁捕时间:湘江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干流近尾洲电站以下至大源渡电站以上河段,舂陵水、耒水入湘江口以上10公里和蒸水入湘江口5公里河段)自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湘江衡阳段除四大家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年1月1日0时起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捕捞渔民禁捕退捕工作的通告》:
自年1月1日0时起,全县辖区的“一江三水”全面禁捕,其中“一江”的湘江衡南段为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永久禁捕,“三水”的耒水、蒸水、舂陵水衡南段禁捕期暂定为10年。
03
松江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捕鱼案
年7月12日,松江派出所查处一起违规使用电网捕鱼案,现行政拘留违法行为人一人。
周某兵系衡南县松江镇人,其于7月12日晚上,同周某某三人用三轮摩托车搭电鱼工具和塑料船来到衡南县松江镇荷叶坪村石子坳小河港子,使用电鱼的方法捕得鲤鱼、红眼鲢共9公斤。三人离开时,周某兵被民辅警现场抓获,并缴获了电鱼工具。
7月12日上午,松江派出所对周某兵进行了询问,周某兵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收缴周某兵的作案工具并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另外两名违法行为人后投案自首,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04
云集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捕鱼案
近日,云集派出所查获一起违规使用电网捕鱼案,抓获违法人员2人,缴获电机电网等捕捞设备。
年7月17日8时许,云集派出所中队长阳斌组织民警在对重点流域摸排巡查中发现云集街道渡口村耒水河边有2名年轻男子正在使用电机电网在打鱼,遂将二人带回所里。经询问,樊某峰(男,现年30岁,车江人)和夏某成(男,现年30岁,宁远县清水桥镇人)于当天早上6点左右一起去渡口村耒河边一水渠去电鱼,由夏某成操作电机电网去电鱼,樊某峰跟在后面提桶捡鱼,一共电鱼3斤左右。2人对在云集镇渡口村耒水河边使用电网打渔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因触犯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捕鱼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樊某峰、夏某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来源:衡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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