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价格不合理还是得了红眼病

案情回顾

年,王军距离北京较近的高碑店市某村流转了32户农民的土地用于农业观光园的经营。年3月16日与各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约定每年每亩土地的流转费用为元。这个流转费用要高于当时本地的土地流转费用。

目前,距离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还有8年才到期。这些农户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王军提高土地流转费用至每亩地每年元。他们说咨询过法律人士,并说这叫情势变更原则。王军当然不同意。因为这个村及周围村的土地流转费用现在每年每亩地都不到元,自己给每年每亩地元远远高于本地的土地流转费用。但这些农户要么给张军堵路,要么阻止张军经营等等手段进行要挟。问:这些农户单方要求增长土地流转费用合法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首先明确告诉读者者的是,最高法律对此类所谓“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擅自变更合同费用条款的问题已经由明确的观点,并且由相关的判例予以指导。最高法的判例是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要求增加施工费的案件。最高法院判例不支持一方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增加合同约定的建筑费用的要求。最高法院认为这个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能够预料到的。咨询中提到了情势变更原则。这个原则内容较为深奥。讲解起来很难完全抛开法律用语而用白话进行解释。我尽量把法律语言用白话予以阐述。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异常艰难并导致当事人利益关系的显失平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请注意,这里的环境等变动必须是异常变动。如何理解异常变动呢?首先是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即一个普通人在正常条件下是否能够预见是判断标准。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则不能产生“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再次就是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条款将使一方必然遭受显失公平的重大损失。

王军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存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物价上涨情况以及农户目前利益是否遭受明显不公平的损失情况是决定他们之间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费是否应该调整的依据。张军在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双方都会预料到物价有可能有一定的上涨或下跌这是正常现象。关键看物价的上涨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百姓的预料范围。经咨询物价部门,年至今我国并没有出现不可控的通货膨胀等特别突出的物价上涨现象。物价上涨在国家可控的范围内。因此,流转土地的农户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擅自涨流转费用不具备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性这一条件。其次,物价虽然有一定的上涨,但经营土地的成本也一并进行了上涨,且附近村的土地流转价格更低,这个我们没有具体的调查核实不好下结论。

即使年约定的流转费价格目前出现略低于附近村流转价格也是合理的,这并非显失公平的变动情况。如果本村或附近村的土地流转价格成倍上涨,这就对农户显示公平了。

王军一定要和这些农户耐心地讲清道理,相信他们会理解的,如果他们非要按他们的要求涨价而王军又不同意,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擅自堵路和扰乱经营的行为是不可取的行为,王军可以到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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